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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2 公會已發函要求勞發署限令個地方勞工局不得讓安置中心辦理外勞轉出業務

親愛的會員:

公會已正式發函勞動部建請發函各地方政府勞工(動)局(處),按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2項,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外國人之展延聘僱、轉換雇主、轉換工作等,均屬法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項目,各地方勞工(動)局(處)不得委任安置中心拜裡展延、轉換雇主等業務。

在公會收到勞動部函復之前,凡地方勞工(動)局來電要求會員繳出外國勞工資料意圖委託安置中心辦理,請留下對方聯絡方式,並請公會代為溝通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