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NEWS

2018/01/02 季報表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求才狀況

親愛的會員公司請注意,
 
一、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即每年14710月)10日內,
  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06年度第4季請各會員務必於107110日前完成申報。
 
二、當季求職及求才統計資料者,仍應依規定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
  但求職求才狀況表各欄位人數得填寫「」或「」。
 
三、有分支機構者,如總機構之求職求才狀況表已包含分支機構之統計資料者,
  得只向總機構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
  但應副知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並於本申報書之申請項目中勾選及載明所包含之分支機構名稱。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保存求職求才狀況表至少5年。
 
五、如未於期限內辦理,則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1款及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
  私立就服機構不得有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之情事,
  違反者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規及申請程序,請依照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所載最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