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發展工作小組組織簡則

  •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外勞業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配合政府外勞政策,研究發展外勞引進及管理等事務。
    2. 集、研討各國政府相關外勞之作業法令及作業流程,以提供會員參 考運用。
    3. 對重大外勞政策或法令變更,召開會員研討會議或實施教育訓練。
    4. 順暢主管機關之溝通管道,對於現行法令修編及執行,提供建言。
    5. 理事會及理事長交付案件之研議處理。
  •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人—分別兼任廠工小組、營工小組、漁工小組召集人,各小組設委員三至五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 第五條: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聯絡及協調事宜。
  • 第六條: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聘,連聘者得連任之。
  • 第八條:本委員會為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收發公文。
  • 第九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項目下支用。
  • 第十條:本委員會研究發展或決議事項,均應由理事長核定或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應由主任委員於理事會開會時列席提出報告。
  •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