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暨派遣發展組織簡則

  •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就業暨派遣發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配合政府就業政策,整合各界工作機會,滿足個人工作需求。
    2. 研析企業職能要項,協助政府職業訓練,培育有準備勞動力。
    3. 發揚人才派遣價值,宣導企業用人變革,開拓彈性勞動空間。
    4. 研究時代勞動趨勢,規劃人力資源機制,提呈政府決策參考。
    5. 提倡跨國彈性勞務,轉化外勞運用模式,活絡用人彈性管控。
    6. 理事會及理事長交辦案件之研究處理。
  •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 第五條: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聯絡及協調事宜。
  • 第六條: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聘,連聘者得連任之。
  • 第八條:本委員會為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收發公文。
  • 第九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項目下支用。
  • 第十條:本委員會研究發展或決議事項,均應由理事長核定或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應由主任委員於理事會開會時列席提出報告。
  •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