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工作小組組織簡則

  • 第一條: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 第二條:本委員會定名為「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法規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三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研究公會章程、各種組織簡則、選舉辦法、服務規則及各項施行細 則,提供理事會審議修訂。
    2. 集研討政府實行就業服務相關法規政令,適時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提出改善建議。
    3. 蒐集研究各人力輸出國相關法令規定及政策方向,提供會員參考運 用。
    4. 理事會或理事長交付議案研討處理。
  • 第四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九人,由理事長提名經 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 第五條: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及主持會議,並代表本委員會對外聯絡及協調事宜。
  • 第六條: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第七條:本委員會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一年,並配合當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聘,連聘者得連任之。
  • 第八條:本委員會為公會內部組織,不得對外收發公文。
  • 第九條:本委員會推行工作所需之經費概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項目下支用。
  • 第十條:本委員會研究發展或決議事項,均應由理事長核定或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 第十一條:本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應由主任委員於理事會開會時列席提出報告。
  • 第十二條: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修訂時亦同。